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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云天河

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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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住院大病救助
    1、救助范围
低保患者、精神病患者、白血病患者、0-14周岁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患者、乳腺癌患者、宫颈癌患者。
    2、救助办法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患病后的住院救助费用,依托新农合结报平台从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中扣除。
    (2)参合群众患有精神疾病住院(限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后的住院救助费用,依托新农合结报平台从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中扣除。
    (3)参合群众患白血病住院后的住院救助费用,依托新农合结报平台从发生的医疗总费用中扣除。
    (4)0~14周岁(含14周岁)的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且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救助办法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执行。
    (5)参合群众患乳腺癌(ICD10:C50)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乳腺癌保乳术、乳腺癌根治术,宫颈癌(ICD10:C53)Ia2期-Ⅱa2期行经腹广泛性子宫切除术、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术及宫颈癌Ⅱb-Ⅳ期行放疗、化疗的参合患者,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人民医院、中医院、远望医院)治疗的,由个人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合管办审核确认后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办法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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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3、救助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对象患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的标准予以结报补偿外,如在本市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100%救助;在外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80%救助,但正常结报加救助后实际补偿额不得超过发生的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2)参合群众患有精神疾病住院(限江阴市第三人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标准结报补偿外,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100%的救助;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民政重点优抚对象及总工会认定的城镇低保职工患有精神疾病,则同时享受低保救助和精神疾病救助,但是正常结报加救助后实际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发生医疗总费用(总费用不包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予补偿范围内的费用)。
    (3)参合群众患白血病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新农合按规定标准结报补偿外,其进入结报范围的自负部分再给予50%的救助。
    (4)0~14周岁(含14周岁)的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且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以及第一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的,住院实行限额结算,实际补偿比例为70%,低保患儿为90%。具体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执行。
    (5)参合群众患乳腺癌(ICD10:C50)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乳腺癌保乳术、乳腺癌根治术,宫颈癌(ICD10:C53)Ia2期-Ⅱa2期行经腹广泛性子宫切除术、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术及宫颈癌Ⅱb-Ⅳ期行放疗、化疗的参合患者,在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人民医院、中医院、远望医院)治疗的,实行限额结算,实际补偿比例为70%,低保患者为90%,具体按照《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救助实施办法》(澄新农合〔2011〕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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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健康体检
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对全体参合者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具体操作按照当年度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费健康体检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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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5-22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江阴市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名词释义
    1、定点医疗机构:指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本市及外地医疗机构。
    2、治疗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治疗、诊疗、注射等项费用。
    3、药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以及门诊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
    4、化验、检查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检查、化验和摄片等项费用。
    5、手术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手术费用,包括手术、材料、麻醉等项目费用。
    6、床位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的住院床位费。
    7、发票: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的收据联,并有当地财政部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8、特需费用:是指特需病房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中药膏方费用。
    9、工伤:本细则所指工伤是指参合群众受雇于单位或者个人时,在工作中造成的伤害。
    本细则未及之处,按澄政发〔2011〕140号文件和澄新农合〔201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解释与修订权属江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阴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澄合管办〔2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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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2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扩大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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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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