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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沉舟

[邻里互助] 请学文科的和学法律的同志来讨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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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3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jack) 的帖子

这是个亮点啊[s: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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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3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jack于2011-11-23 09:17发表的  :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这条希望大家看清楚
前期物业公共费可以预收,最长六个月,前期结束,是不是就一个月一收了?

这条是无锡的,向上要看啊符合江苏省办法的精神,向下要看啊符合江阴市办法的具体规定,所以我们只能看看,无法套用。
如果前期合同结束,由/有业委会有能力与物业能签订一月一付的合同也是可以的,但基本没哪个物业来和你签。
按月缴纳即以月为单位,意思是说要整月或者说月的整数倍,不要半个月或五个半月收一次,而不是说一月一收,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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