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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uminga

[求助]170平方的房子,居然有60多平米公滩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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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要联合起来告良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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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P>所有业主要求另请测量公司重测 比对!</P>[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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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benwayne</I>在2006-3-21 15:03:07的发言:</B><BR>
<P>所有业主要求另请测量公司重测 比对!</P>[em01]</DIV>
<br>没用的,不是测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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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良晨如此做法实在过份!

<P>       良晨的做法实在过份!开发商是无权把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的,法律上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如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则已经违法,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该开发商,有权要回自己的公摊面积或者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P>
<P>       良晨不仅增加公摊面积,交房日期也一再推迟!让人忍无可忍!</P>
<P>       做为消费者,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所有业主应当联合起来,向良晨讨回公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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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P>公摊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BR>分摊系数=公用部分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BR>销售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或 直接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 <BR>公用部分建筑面积包括:1、作为公共使用的电梯井,管道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警卫用房等以及为整栋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BR>2、单元与共有建筑之间的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P>
<P>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 <BR>1、产权双方有合法的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规定计算分摊。 <BR>2、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根据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不同使用功能,按相关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P>
<P>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避难室;用作公用休憩、绿化等场所的架空层,为建筑造型而建但无实用功能的建筑面积。 <BR>建在幢内或与本幢相连,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已经建在幢外不相连,为本幢或多幢服务的设备、管理用房均作为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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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通知》中明确规定:凡是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均应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下同)。 <BR><BR>  房屋屋顶斜面结构的,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以及阳台、挑廊等水平投影超出底板外沿的,以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BR><BR>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BR><BR>  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BR><BR>  依照规定,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BR><BR>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BR><BR>  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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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用部分建筑面积包括:1、作为公共使用的<FONT size=6>电梯井</FONT>,管道井,垃圾道,变电室,设备室,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室,警卫用房等以及为整栋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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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P>唉,消费者的权益没法受保护呀!</P>
<P>房产商的做法,不是欺负人对法律不专业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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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Venus_66</I>在2006-3-21 16:13:34的发言:</B><BR>
<P>       良晨的做法实在过份!开发商是无权把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的,法律上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如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则已经违法,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该开发商,有权要回自己的公摊面积或者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P>
<P>       良晨不仅增加公摊面积,交房日期也一再推迟!让人忍无可忍!</P>
<P>       做为消费者,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所有业主应当联合起来,向良晨讨回公道!</P></DIV>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要是协商不通,我们也只能退房。</FONT>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3f3f3\">不会花这么多钱买个不如意。</FONT></P>[em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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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3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时代上面良晨的房子

我是12号去看房子的,当时我们买的是197平方,他说分摊面积是67个平方,看完房子之后我们就去市场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房,那个销售的王姓女士要我们直接去找老板,老板也不在,下面的人他也做不了主,反正就是扯皮了,其实我现在不知道怎么联系其他的业主,我们应该联系起来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家订个时间和地址,具体去象相关部门去讨个说法,现在而且房产证还不能办,说不定是什么猫腻在里面,很有研究,我的电话是0523-4191185, 我现在在靖江工作,希望大家可以很快联系,快点维护自己的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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