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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ngyang

有关新港花苑的合同中提到的阁楼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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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8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定好了 也可以改变的啊   那过几年如果又说阁楼是送的 不要钱了  我们能问KFS要回我们的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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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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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楼主问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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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9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針對目前房地産市場上關於銷售房産實際面積與銷售面積出現誤差的一些突出問題,最高法院在2003年3月通過並頒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援;(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援。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這使得處理商品房因面積差異引起糾紛地解決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以下結合具體案例進一步加以分析。
建议楼主也可以凭借这条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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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们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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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0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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