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 星期日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楼主: 潇潇lawyer

[邻里互助] 【法律小常识】每日更新最实用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共同学习~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4-1-7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云边 发表于 2014-1-7 12:18
学习,这个还真不知道,以为酒后驾车是绝对赔付不了的

酒后驾驶的话,还是保险公司买单;但达到醉酒程度后,保险公司只是垫付,回头还得问肇事车主追偿。:handshake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7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潇潇lawyer 发表于 2014-1-7 14:07
酒后驾驶的话,还是保险公司买单;但达到醉酒程度后,保险公司只是垫付,回头还得问肇事车主追偿。:hands ...

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8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到了,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8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8 11:48 编辑

【法律小常识】车险理赔有哪些误区?
   误区一:全险不等于全赔
  购买新车后,一般车主都会购买全险。全险并不意味着发生任何事故都可以赔付。车损险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责任免除,例如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的,属于责任免除。有的客户以为只要买了“全险”,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会照赔。所谓“全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多个险种。它只是一个通常情况下的说法,在法律上并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如果发生发动机浸水等,只有投保了相应的涉水保险,才能获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8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手机上一直关注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9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9 08:49 编辑

【法律小常识】车险理赔有哪些误区?
    误区二:普遍忽视保险条款  
    每个上了保险的车主都希望能够“一险在手、保护全有”。然而事与愿违的是,当看到那长长的保险条款,多数车主都选择了“忽略”,只有在出险之后才想起看看条款,更有甚者根本不看。
    在购买车险时,对于保险条款车主还是应有一定的了解,提高自身的保险专业知识,有的车主因为缺乏一些保险常识,因此在投保后才发现原来车险并不是万能险,车险也存在一些绝对免赔或部分免赔的情况,例如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不赔,放弃追偿权不赔,自己加装的设备不赔、无主肇事绝对免赔率30%等等。   
    因此,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对于一些免责条款更要慎之又慎,在必要的时候请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作出详细解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9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0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府人 发表于 2014-1-9 09:07
谢谢

帮我整理一下吧,好久没整理了!谢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4-1-10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潇潇lawyer 于 2014-1-10 09:13 编辑

【法律小常识】车险理赔有哪些误区?
   误区三:先修理后报销
  有些车主,在车辆出险后并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其实这说明他们并不了解理赔的一般程序。事实上,出险后应首先打110报案,并拿到交警开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便日后可提供警方的有关事故记录。在交警处理完事故后,车主应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派人查勘、定损,然后才是对车辆进行修理,最后提交单证、赔付。如果车主不向保险公司报案先修理车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可能由车主自己承担。所以先定损后修车,是对被保险人自身利益的保护。
  车险的理赔并不难,如果能在购买车险前了解车险的承保责任以及免责条款,那么在理赔中就会做到心中有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4-1-10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11-24 23:12 , Processed in 0.083770 second(s), 36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