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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CYCY真的不是托,大家别误会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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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CYCY是一位一期的业主
而且是一名机关工作人员
最近几天,他想为小区办些好事
不想好心被邻居们误解了
他很郁闷
周末给我发了短消息
把他的情况告诉了我
还把他起诉长江房产的诉状发给我
希望大家能理解他
他真的不是托
他确实想为自己和小区的邻居们办些事

他也希望参加三期业主的聚会
大家当面交流
消除误会
希望邻居们团结一致
共同争取大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附:诉状原件

为保护个人隐私,姓名,电话,住址,楼号等栏目特隐去~~

买卖房屋合同违约起诉书
原告:————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0年8月5日
联系电话:1360——————
住址:---------------------------
邮编:214431
被告:江阴市长江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良宝 职务:董事长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338号
邮 编:214442        
联系电话:0510-86875----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7000元。
三、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8年6月13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长江国际花园 *号楼B-*01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8年6月13日将首付款人民币158046元,于2008年6月19日将贷款人民币26万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418046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2009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已办结交房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赔偿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江阴市人民法院

原告: ——————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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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哥误会了!
大家并不是说他托
只是烦他被开发商洗了脑而已
又企图帮开发商给其它业主洗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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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点石成金于2010-03-22 13:46发表的  :
东哥误会了!
大家并不是说他托
只是烦他被开发商洗了脑而已
又企图帮开发商给其它业主洗脑
呵呵,他昨天也被我洗脑了,
他承认当时脑子一时没转过弯来
就撤诉了,不过,他仅代表他个人而已,不会对大家维权带来损害
大家还是谅解他吧,
大家不要再把他当作敌人了~~
业主们团结一致,方能取得维权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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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cycy参加周末聚会了
届时大家会坐下来沟通

希望东哥也能大驾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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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3-22 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沉舟) 的帖子

沟通是消除误解的有效途径
本周末我有事不能参加你们的聚会
谢谢沉版的邀请
祝三期业主聚会圆满成功
祝大家心情愉快,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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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烈欢迎CYCY参加三期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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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一直觉得CYCY还是不错的,并没有什么托的嫌疑。只是让大家换位思考,把自己的行动发在论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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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这样热心的业主是好事,大家都要相互理解,如果说业主之间出现矛盾,相互诋毁,就拧不成绳子当然也就维不了权。

并不清楚此事的具体情况,只是就事论事,如果说错了,还请大家原谅![s: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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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业主大家都很欢迎,只是有些事情不是单凭个人就能解决的,我还是那句话,独木难成林,有时候单独行动如果开不好先列肯定会给后期的业主带来更大的阻碍,凡事都以大局为重,多为别人着想一下。27号的聚会欢迎他来参加,他维权不管结果如何,没功劳也有苦劳,只要是业主的正当维权,我们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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