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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来吧,一起学学物权法[顺便有关物业,阳台等一系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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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都很忙,就长话短说了吧

物权法,很多同学都知道,至少听说过,毕竟现在讨论暴力拆建的时候就会谈到这部看起来应该保护被拆迁方但往往被另一部拆迁管理条例阉割掉的法律,呃,说得有点长,简单点说吧,这部法律在不涉及到拆迁的时候还是保护我们的利器,虽然我不是搞法律的。

直奔亮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全文大家可以到网上找,这里把大家可能最关心的贴上来: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现在回答第一个问题:
对于封阳台,业主可以封,但是不得危及安全和其他业主利益,所以封阳台的方案应由业主集体商议,物业在这里的作用是维护业主的利益不受侵害,也就是说可以物业可以阻止某个业主不经讨论私自封阳台,但是无权阻止业主委员会集体讨论后的方案实施。

第二个问题,根据对物权法的理解:
业主委员会有权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么有同学问了,怎么成立业主委员会阿?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根本不让!
血雨纷飞同学说啦,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些事情跟开发商,物业公司是一点屁事都没有啊!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

所以:
First thing first
先成立业主委员会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而没有交房的地区不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所以现在一期已经满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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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找到权威的,

江阴物业管理办法

http://www.jy510.com/zwzn_show1.php?id=131&flag=zcfg

业主大会规程

http://www.jy510.com/zwzn_show1.php?id=47&flag=zcfg

另:
物业管理科 80623628

今天有点晚了,明天俺打电话咨询一下

KFS再大,俺就不信他能大的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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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几句话

大家不要因为在论坛上得不到KFS的回复就觉得沟通无望,自暴自弃。其实想一想这是很正常的,因为论坛交流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开发商也就把这里当作一个缓冲的平台,今天他说的明天编辑掉就结束了。

也不要因为觉得版主在帮KFS,其实拿了开发商钱的,毕竟是极少极少的,斑竹大多数的时候是在尝试维护自己版面里的相对和平气氛,各位在气头上很可能就会把斑竹推到开发商那一侧,何苦呢?大家都不容易。

多一些理解,多一些支持

毕竟,我们有一个共同的对手,开发商+物业。

少一些争执,少一些谩骂

业主的共同利益让我们站在一起,每个人伸出一只手,把法律这块盾牌撑起,受益的,是所有人!套用江阴某外资公司的口号: Better Together. [s: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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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倒,还是见习会员,要多少贴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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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同意楼主的意见,舆论监督不是万有灵丹,法律法规才是保护广大业主自身权益的有效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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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我们自己封阳台是事情,只和我们全体业主有关系,和他KFS和物业可是一点关系都没有啊.这是我们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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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就应该这样。向楼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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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的帖子, [s: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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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立委员后,大家找封阳台的,价格大约100左右我才封,否则就开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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