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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再接再厉,尽快解决中间户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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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封阳台的问题已经得到了皆大欢喜的解决。在此致以衷心地祝贺!
    但也使解决中间户门这一迫切的问题摆到了眼前。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所以拖着,主要在开发商的认识上。他们认为,我们按图纸施工了,没有错,没有责任;和业主共同整改已经表现出很大的诚意;现在是业主们不配合的问题。
    确实,解决中间户门的问题比较棘手。但棘手就不想法解决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上说,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 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说,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  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我们认为,这上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中间户门的问题完全符合这些条款。业主们们没有丝毫的责任,而只是受害者!我们诚心地呼吁,开发商应该转变认识,尽快地与设计单位协商、研究出合乎常理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来!不要再在受害业主们的心上再洒上一把盐了!
    我们期待着,风雨过后的长江国际上空一片灿烂的艳阳天!
发表于 2010-1-18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表急 相信总会有个差强人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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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表急 相信总会有个差强人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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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的人已经在装修了
要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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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8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装修的等不急啊
就像封露台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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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黄花菜都凉了KFS还不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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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成空心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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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大坏人于2010-01-19 21:13发表的  :
成空心菜了
那就炒炒下饭吃落拉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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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7楼(月下白兔) 的帖子

真正的快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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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0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急人家可不急 又不是他家的大门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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