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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二期中间户 门问题解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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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期中间户,门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已经商讨了不少天,KFS、卡卡西代表KFS也表明了态度:他们按图纸施工,没错;也提出了两条解决办法。但没有得到业主们的认同。事情又像一期的阳台那样在僵持着。
    现在,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能否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我不懂法律,只是有病乱投医地找到了认为与此有关的章节。也请大家看看合不合适,并指出更合适的条款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
       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
        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
        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我想,中间门的问题是属于:“(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这一条。   卡卡西说,签合同时给了一张图纸,而可以不负责任。大家想想,把设计工程师,设计专家们审查过都没发现问题的图纸,推给我们这些门外汉挑毛病,态度是认真的吗?要不是经过了搬运建筑垃圾这一实践,还真的发现不了这个问题。真是实践出真知啊!
    不多说了。请开发商认真地研究一下,应该如何地解决这个大问题。(请不要再拿出“搬家时拆门”这样的让世人闻所未闻的所谓办法了。)
    五一左右,大家就要搬家了。时间不等人啊!
发表于 2010-1-7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
长江需要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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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们,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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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没能拿到,能走法律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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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长江出现的问题都能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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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必要的,长江国际业主临时联系邮箱是:chjgj2010@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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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长江的邻居,早日成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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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们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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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维权!上次没赶上 希望这次能冲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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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楼主,有理有据有节!!
开发商的态度令人寒心,推搪之辞漏洞百出,我们都是热爱自己家园的业主,也不是喜欢闹事的人,但是将心比心,这样的解决办法怎么能不让业主愤怒和伤心呢 !!

希望开发商拿出新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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