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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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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区车位到底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附有汽车车库(位)所有权的房屋在转让时,车位是否也要同时转让?市人大常委会27日审议通过的《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只有经过登记,才产生排他的物权效力。我市此次制定的《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对登记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范,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和保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是当前的热点问题,也往往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管之间矛盾的焦点。《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没有参与共有面积分摊的汽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汽车库(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对于附有汽车车库(位)所有权房屋转让的,《条例》规定,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也就是原本在小区内只有一套房屋的,汽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汽车库(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条例》引入了房屋登记簿的概念,成为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房屋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形式,主要记载房屋的基本状况、权利状况等。过去,房屋权属证书是物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今后,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持久性的登记簿,将成为房屋物权的另一个法律凭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尽快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和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为体现城乡管理一体化理念,《条例》将集体土地也纳入房屋登记范围。此外,《条例》对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申请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权登记、撤销登记等内容都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09-12-25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是死的
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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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5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车位归属详细解释可见2009年12月16日扬子晚报无锡新闻C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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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是死的
人是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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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汽车库、车位所有权问题能不能登记一直是有争议的,争议的原因主要是如何区分所有权。所以《条例》的目的从区别所有权的角度,确定具体的某个车位为哪位业主所有。经过论证以后,明确了几个标准,一是规划,二是建设部的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三是没有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符合上面三个条件的车库、车位,开发商可以出售其所有权的。在车位可出售所有权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依法按照规定来登记它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是附属在具体房屋的所有权上的,不是单纯的车库、车位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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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合同上有车位一个,有编号的。要转让估计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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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证上什么都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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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根本弄不明白所有权的真实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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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搞到那算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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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搞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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