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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关于物业收费相关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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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物业公司何时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购房人验收房屋,签字认可后,开始计取物业管理费;也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始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就属于这种情况。
   问:开发商的空置房是否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答:目前对此尚未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行业惯例来看,开发商的空置房都交纳物业管理费。至于交纳管理费的多少,按照《房屋、使用、维修公约》中确定的标准执行。
   问:物业公司在向住户收取水、电、气等能源费用时,是否可以自行加价?
   答: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是上述能源的供应者,住户是消费者,物业公司并不是水、电、气的批发商,只是水、电气等费用的代收者,而且是受专业部门委托后,方可代收能源费。水、电、气是由政府定价,不能随意加价。至于物业公司的代收酬劳,按有关规定,由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
    问:在计算物业管理费时,计费面积以什么为准?
    答:计费面积以房产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这个建筑面积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套内建筑面积,一部分是公用分摊面积。对于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以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上的销售面积为准。
   问:公共区域的照明费用,谁来负责?
   答:公共区域的照明一般指楼房的楼梯、门厅、走廊等地方的照明,这部分能源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一般惯例是,按单元门进行分摊费用。因此,住户除了缴纳本户所用能源费用外,还应缴纳分摊的能源费用,而欠费的后果是众人受损。
   问:业主与开发商有纠纷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怎么办?
   答:商品房买卖与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任何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解决,业主不能以此为由不交物业管理费。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构成对物业管理公约的违反,是一种违约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业务,交纳物业管理费;如业主继续违约的,物业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起诉业主或提出仲裁,要求业主履行物业管理公约的义务。
   最后提醒住房消费者一定要分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出现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着委托关系,就将开发商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行为混在一起。除房屋交付时存在这个问题之外,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这种类似的情况,希望消费者辨清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互相推诿,让应该承担责任者无法推托,以便住房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发表于 2009-9-22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的自问自答 偶 不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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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小鬼东) 的帖子

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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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物业费里面是全部包括了上面的各项费用了吧。以后公共照明什么的不应该收电费了吧??
管家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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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3楼(左邻) 的帖子

当然不会另收电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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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看看,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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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按章办事,收费要有收费的理由,拒绝付费要有拒绝付费的理由,但此理由非歪理,得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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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谢谢管家的回复

但是很有很多不明白
1、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你说了两种,应该是三种情况
   长江的物业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呢?
建议先参考下《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据说有些业主对第一年不入住的物业费的收取还不是很明白,烦一并解释一下。
2、关于空置房物业费的缴纳,缴纳是肯定的
   你说的《房屋、使用、维修公约》,是个什么概念
   是国家、地方、还是各小区制定的公约?
   内容到哪儿查看?
3、关于水电煤气“物业公司的代收酬劳,按有关规定,由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和你提供的
   《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相违背!
4、公共区域的照明
  “住户除了缴纳本户所用能源费用外,还应缴纳分摊的能源费用”
   怎么听你的意思还要另外分摊到业主头上?


望解释个清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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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沉舟于2009-09-22 23:24发表的  :
首先,谢谢管家的回复

但是很有很多不明白
1、物业费的收取时间你说了两种,应该是三种情况
   长江的物业费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收取呢?
.......
对,物业是要给我们业主好好地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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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段看的不是很明白,“ 最后提醒住房消费者一定要分清在住房消费过程中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委托管理关系,出现不同的问题由不同的责任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存在着委托关系,就将开发商的行为与物业公司的行为混在一起。除房屋交付时存在这个问题之外,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这种类似的情况,希望消费者辨清责任的承担者,避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互相推诿,让应该承担责任者无法推托,以便住房消费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房屋维修方面也存在这种类似的情况,”,那也就是说以后房子出现漏水什么需要维修的地方,你物业概不负责,我得去找长江房产???
望给个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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