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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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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16〕271号)和《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澄政发〔2017〕34号),切实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现就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机制
各地要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协同做好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在审批方面,新申请对象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残联审核合格后送市民政局审定,审定合格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两项补贴发放工作。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半年结算一次。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对象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补助本市户籍、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发放范围和标准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38%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上述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本市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精神、智力非重度残疾人,按本市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是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护理补贴的发放满足因残疾产生的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支出达到持续6个月以上,且是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被评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1.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2.低保家庭外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120元的城乡统一标准发放。
建立残疾人护理补贴科学增长机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政策衔接。原对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重残补贴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制度对残疾人增发的补助和低保家庭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与本政策并轨。依照新政策执行后原有政策标准不降低原则,政策并轨后符合低保无业重残补贴条件的残疾人,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后,由市残联再予以补助1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重复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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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儿童可不提供)、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4张、低保证(限低保家庭人员提供)、收入情况证明(限无固定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请人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被委托人)书面承诺(附件1)等证明材料。申领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因残疾产生护理消费和照护服务达6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社区)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填写《江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或《江阴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并在申请人居住村(社区)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在两项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
(三)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材料或村(社区)转交的受理材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初审,对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是否享受了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进行信息比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7天内签署初审意见,并上报市残联审核。
(四)审核。市残联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7天内将审核合格的材料送市民政局审定(其中,对需核定家庭经济情况的,由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可适当放宽审批流程时间)。
(五)审定。市民政局在综合上述情况后7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镇(街道)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批未通过的,镇(街道)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六)发放。低保内残疾人两项补贴通过低保账户发放;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续使用原生活救助金账户发放;护理补贴使用原救助金或残疾人指定的账户发放。
(七)统一名称。低保内的残疾人在新发放生活补贴后,原低保金名称调整为“低保金和生活补贴”;低保外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和无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生活救助金调整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原“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名称不变。
(八)停发。对户籍迁出江阴、死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及其它不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村(社区)应及时填写《江阴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停发审批表》(附件5)并上报。市民政局、残联对上述对象进行清理,并从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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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资金保障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增资资金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镇两级财政5:5分级承担,高新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按体制自行承担。残联发放的补助金按原低保重残补贴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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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6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指导协调,规范发放流程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学习贯彻上级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开展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和办理流程,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庭或监护人及时知晓相关政策,帮助、指导残疾人办理两项补贴申请的相关手续。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各镇(街道)民政、残联部门要认真核准本地上年度全年和本年度上半年补贴发放情况,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8)上报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护理补贴评估机制,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需要持续护理和照护的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发放护理补贴。
(二)加强资金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市民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复核1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复核方式包括入户走访、信息比对、材料审查等,实行人员信息、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
(三)严肃工作纪律,依法加强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按规定和标准发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的;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违反规定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申请人对审定结果或经济状况核对有疑义的可向受理部门申请复核。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应及时向户籍迁入地提出书面申请,由户籍迁入地的镇(街道)民政部门与原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移交。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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