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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关于“两棵树”事件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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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既然业主把这事反映到物业公司和业委会,那么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和全体业主的代表组织业委会就有责任给业主们一个交代,圆满处理好这件事。
    相关的法规和案例已经在“请留下这两棵桂花树!”http://bbs.jy510.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48685帖子中阐述,此处不再累牍,确需查找法律出处的请移步至http://www.njyl.gov.cn/zcfg/dfxfg/201304/t20130402_176885.html《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查看第七条和第二十条。
    要想也较圆满的解决这件事必需在法律的框架下
    首先,要弄清两棵树所存在公用绿地是否为长江国际小区规划公用绿地,如果不属于,那就不是本小区管辖范围,业主或其他路人均可以依法向园林管理部门举报,但无论该行为是否合法,业委会和物业都没有义务去主动干涉,也就更没有必要和开发商红脸。
    其次,如果属于长江国际小区规划公用绿地范围,那么移走不是不可以,砍回家当柴火都可以,但无论谁以任何理由移植或砍伐都需要得到园林管理部门的批准,合法处置,业委会和物业也可以将批准文件公布给全体业主,完成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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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次,如果属于长江国际小区规划公用绿地范围,那么移走不是不可以,但无论谁以任何理由移植或砍伐都需要得到园林管理部门的批准,合法处置,业委会和物业也可以将批准文件公布给全体业主,完成自己的职责。”我不同意这个说法!如果属于长江国际小区规划共用绿地范围内的树,就不可以移走,因为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园林管理局只是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不是产权人,如果产权人要移植或砍伐必须经园林管理局批准,但未经产权人同意,园林局也没有权力批准谁来移植或砍伐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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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小区内的树属于全体业主,园林局只有行业行政管理权没有产权,不能批准任何人来移树---除非产权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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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2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当以大局为重,考虑到长江国际全体业主的感情,毕竟这两颗树陪伴他们已经8个年头了,每年金秋,从南大门走过,有阵阵沁人心脾的桂花香相伴,心情也变得好起来,如果没有了这两颗树,大家的心必定是无比郁闷无比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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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特指条款7所范围),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条例说得很清楚,“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当确需移植经批准,也就是说只有程序合法,都是可以移走的,补植就行。
当然,2楼3楼的或其他业主如果有充足的能力可以留下那两棵树当然最好,毕竟条例的具体操作和解释还是有其他可能的,据说明天开发商会来协商解决此事 ,有空可去现场帮助解决。

我上次就说过,在天朝zf办事程序合法就行。
而如果不牵涉zf,程序不合法可能你也拿人家没办法。
所以,最好还是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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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6-9-25 00:38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特指条款7所范围),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 ...

确需砍伐或移植是指产权人申请,不是指非产权人拥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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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随风飘逸 发表于 2016-9-25 09:14
确需砍伐或移植是指产权人申请,不是指非产权人拥有这个权利。


    首先,我觉得你说的有一定的道理,但条例中没有明确申请人的资格,也没有说需经所有人批准,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无形中扩大了园林部门的职权,我想这个道理大家都懂的。
    其次,房产公司就一定不是小区的业主?房产公司的空置房和其它产权房按照物业法也是要缴纳物业费的,也就是说它也不是不具备您说的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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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6-9-25 10:45
首先,我觉得你说的有一定的道理,但条例中没有明确申请人的资格,也没有说需经所有人批准,其实从 ...

确需要砍伐移植,这个当然是指产权人,其他人有权利去砍伐移植别人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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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江村的信誉不如两棵树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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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长江村发金发银还得靠偷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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