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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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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加强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阴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澄政发[2013]42)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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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阴市《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澄政发[2012]14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设立江阴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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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条  市财政局职责:
1、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
3、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并下达资金;
4、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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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参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计划,申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3、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专项资金使用需求,及时申请拨付资金;
4、负责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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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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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容、标准和方式:
(一)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
市物业管理补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在澄江街道范围内,对2002年前已建成并由市政府承担改造的老小区、市财政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安置房小区项目承担物业管理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专项资金使用标准和方式
依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澄政发[2012]140号)对相关物业企业给予一定的物业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1、       改造后的老小区为每月0.2元/平米;
2、     保障性住房小区多层为每月0.3元/平米,小高层及高层为每月0.9元/平米;
3、     安置房小区多层为每月0.5元/平米,小高层及高层为每月1.1元/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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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的程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末物业公司考核得分情况计算应支付给各物业公司的补贴费并编制年度支出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市住建局按批准的支出计划拨付。
上报审核拨付专项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江阴市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批表》;
2、《江阴市物业服务企业情况考核评分表》;
3、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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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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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条 澄江街道物业管理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报送定期和不定期对物业公司的检查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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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5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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