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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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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镇(街道)财政所、民政科,高新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简称《办法》)和无锡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通知》(锡民优〔2015〕14号、锡财社〔2015〕19号)的精神,现将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的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见附件一)。

二、原已参加工作并享受保健金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抚恤标准按国家发布标准执行。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标准(见附件二)。

四、为体现对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关心和照顾,在自然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对抗战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750元生活费;对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增发250元。凡战争年代立功的在乡复员军人,每年的立功荣誉奖调整为:三等功360元,二等功480元,一等功及以上的600元。

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8〕155号)文件第3条规定的精神,今年暂缓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见附件二)。

六、根据无锡市《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两参”人员等涉军人员慰问标准的情况说明》及我市《关于调整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两参”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含各项补贴)标准(见附件二)。

七、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的精神,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庭基本优待金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据此调整2015年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基数为不低于21096元(2014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880元)。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优待金标准为基数的2.5倍;高中(含同等学历)、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服役的,优待金标准分别按基数提高10%、30%、50%,请在2016年春节前兑现。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实行城乡一体,标准调整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2015年江阴市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2、“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含各项补贴)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主题词:优抚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江阴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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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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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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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8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年增加750元太少了点,对比现在的物价,起码一个月增加这么多才有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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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调整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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