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不少业主对物业管理与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不明白,其实还是有不少区别的。弄清了这个概念后,才能理解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管理的内容和本质是相同 不管是前期物业管理还是后期物业管理,多是通过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责任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管理是新建住宅实行物业管理的一种模式,也就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后期物业管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管理,是指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责任主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合同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即开发商。建设单位(开发商)应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于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所购资产归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物业管理的合同,是以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
合同期限有考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管理的合同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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