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jyperson 于 2014-8-3 11:10 编辑
发这个帖子想讨论一下,我在敔山岭秀买了套房子,房产商未与我办理正式交房手续,但却从7月1日起计算物业费,这样的操作合理吗? 详细情况是这样的,在售房合同中,规定了交房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开发商按约在6月底前发了交房通知书,我们也按约前去办理交房手续,但是在验房的时候,发现房屋存在一些瑕疵,开发商认可并同意整改,双方都签了字,当时我们就没有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说可以等他们整改结束后再通知办理。结果一拖就是一个多月,开发商没有音讯,我只好主动打电话询问情况,开发商回复说还没有整改结束,于是问题就来了,我说那物业费怎么算,他们说必须按照购房合同,从交房日期6月30日之后的首月,即7月1日起开始计收物业费,那么,房子因为质量问题整改,没有正式办理交收,开发商不通知我交房,我却要一直缴纳物业费,这种情况合理吗?电话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确实也为我请示了他们领导,给我的回复是,都是这样做的,虽然没有办理交房手续,但合同规定了6月30是交房,7月1号就要开始计收物业费,房子存在瑕疵是难免的,也愿意进行整改,但不影响交房日期,他们说我可以去办理交房手续,交了房他们还是会承担整改的责任,说房子本来就有2年的保修期。 我糊涂的是,房屋交房时发现有问题,让我先把交房手续办了,那就是认可房屋没有问题了,虽说开发商承认房屋的瑕疵,也同意整改,但却是进入了保修程序,就像我买了个家电,买的时候就发现了问题,但还要我搬回家,然后厂商再进行后续保修,总觉得不合适吧?那如果我不办交房手续,一来我拿不到钥匙,二来我却要缴纳物业费,于情于理都不通啊!所以我请大伙出出主意,这种做法对不对,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