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业主存在“三不”的原因
个人认为,这是由特定的国情所决定,在现阶段几乎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我们拥有自己不动产的时间太短,还不能适应业主的身份。新中国六十年,在前四十年中,城市中的房屋都是“公家”的,建设、分配、维修都是“公家”的事情,居住者只有一个“过客”的身份,都是真正的“无产者”。无产者胸怀天下,却不能成为自己财产的主人。1988年以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建立,中国大陆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业主。今天的业主,充其量不过几年或者十几年的“业龄”。而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有几百年保护私有财产的历史,就是在我国的台湾、香港,土地房屋的产权也一直世代私有,形成传统。这种制度背景下的业主,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彼此之间如何相处,纠纷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习惯、观念、制度,我们这里最令人头痛的问题,在别人那里可能根本就不是问题。着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去德国考察侵权法,想到国内一个争议很大的法律问题--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就提出来请教德国同行,德国学者听后十分茫然,说怎么能从楼上往下扔东西?我们没有遇到这样的事情。常言说三代培养一个贵族,那么要养成一个业主的意识,恐怕也要经过两三代人才行。
其次,长期生活在高度集权的社会环境下,缺乏当家作主的意识,也没有这种能力。今天的业主,年龄从“40后”到“80后”,都是在缺乏民主训练的环境里成长的,在家听家长的,在外听领导的,重大的决策都由领导和组织作出,自己不必要也不应该瞎操心。虽说从八十年代起已经有了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但大家都知道那是怎么回事。我们民族的血液中,缺少民主的基因,也不鼓励民主的尝试。如果有人想毛遂自荐,或者固执地要选自己认定的人选,大家多半会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问题。公共的事情由政府决定,老百姓只管服从,似乎成了一般民众的共识。假如我们把国家看作一个居住区,全体公民就是业主,在这个“小区”里,我们能不能自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自主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物业公司?显然,至少目前还实现不了。在这种大环境下,指望住宅小区里能做到业主自治,无异于期待池塘里生出鲸鱼来。所以,我们看到,绝大多数住宅小区,包括管理得非常好的小区,都不是业主当家,而是靠其他人来当家,比如好的物业公司、负责任的单位后勤、勤政的基层政府等等。有的小区因业主欠费导致电力公司停电,电梯停开,业主自己都没有办法解决,要向政府投诉、上访,求政府“为民作主”。
第三,我们这个社会,缺乏在法制的轨道里解决纠纷的机制,“管闲事”只能给自己找麻烦。小区内部的事,也是公共事务,要处理好公共事务,不仅要出以公心,也需要相应的资源。而现在仅一个业主欠费问题,就让人万分棘手,有些欠费业主,连法院判决都不理会,弄得法院没有办法,干脆不再受理欠费案件。这种情况下,业主自己就更无能为力。替大家办事是义务的,做得再好,没有任何利益;但做得不好,就给自己惹下了天大的麻烦。公共事务,众口难调,总有不满意的人,总会有抱怨、指责甚至谩骂。一个头脑正常的人,没有特别的理由,不会主动掺和到这种是非的漩涡之中去。
以上分析业主自治的障碍及客观原因,并不是要得出结论:业主自治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这样的状况,才使我们认识到业主自治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拥有了自己的房子,还不能算真正的业主;只有通过业主自治,实现了管理共同事务的权利,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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