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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记者赵野)驾车撞人后,害怕承担责任,反而二次碾压致人死亡。辽宁小伙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提出上诉。2月24日记者获悉,目前该上诉案正在省高院二审审理中。

  现年28岁的张某达系辽宁凌源市人,暂住我省玉门市。2011年11月9日7时许,张某驾驶一辆皮卡车行至嘉峪关市境内国道312线2891公里处时,看到有人横穿马路,张某踩刹车时撞到被害人周某,周某被撞后弹起在车辆挡风玻璃上。张某下车查看时发现周某受伤严重,因害怕承担责任,便驾车调头对周某二次碾压致其当场死亡,后张某将车调整至第一次车祸位置。经鉴定,周某系钝性作用力致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损伤而死亡。

  张某于2012年3月被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5月该案被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再审该案时,张某辩解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且公安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笔录不是其真实意思。其辩护人认为张某不存在故意二次碾压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车祸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证明,该车左前门外侧下部车辆底部底盘留有喷溅性血迹及少量人体组织,左后门外侧有自上而下的滴落状血迹,在汽车驾驶室外侧左前门顶部至左后门顶部留有灰尘擦拭痕迹,该血迹证实该车辆曾对被害人碾压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不仅不抢救伤者,反而心生恶念,驾车再次对被害人进行碾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据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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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才15年,表现好,有后台,还可以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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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劣的行径令人发指,相关部门如此处理,滋长了什么?会有什么后果?置生命于何地?。。。。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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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得不承认,钱是万能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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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的早间新闻不是正在说这个事情吗?死缓以前是15年就可以了,现在提高了。还举例了一位贪官,在判刑当日居然在家里,原因是买通了拘留所所长和医生,保外就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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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法规出处在哪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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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2-25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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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浮云游子 发表于 2014-2-25 09:41
这些法规出处在哪里啊

游子认真了不是,什么都不能深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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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奈,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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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还是慢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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