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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研究了一下政策 突然发现前期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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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研究了一下政策  突然发现前期物业费应由开发商交
江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买受人预先约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在确定的协议价格或中标价格范围内。同时应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月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前期物业交付使用满一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交付使用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和执行情况报送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将予以纠正和处罚。
发表于 2013-10-20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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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0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agitar 于 2013-10-20 21:04 编辑

看这个我们第一年都不应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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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0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成立业委会   
让物业去找开发商交吧  
本来这物业也是开发商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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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0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物业好好学习学习
去找开发商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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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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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0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星语星愿 发表于 2013-10-20 22:09
楼主好像理解错了吧
应该是指交房后的第二月之前的物业费开发商承担

文字原意就是这意思 购房合同未约定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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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06: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屋销售合同中是没有约定,是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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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0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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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业主拿房开始就应该要交,但是收费按七星的标准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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