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实施农村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江苏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3】643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价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1】278号)的文件精神,江苏省电力公司在城镇地区继续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同时,将在农村部分地区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时段及电价标准 高峰时段:早8时至晚21时,电价为0.5583/千瓦时; 低谷时段:晚21时至次日8时,电价为0.3583/千瓦时; 电费结算按照“先分时、后价梯”的顺序进行。 二、 执行范围 江阴试点供电所范围内所有农村居民客户(澄江供电所、要塞营业厅、新城东供电所、长山营业厅、夏港供电所、申港供电所、云亭供电所、南闸供电所、月城供电所、新桥供电所)。 三、 办理方式 根据自愿办理的原则,实施区域内的居民客户,可根据当 地供电所安排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办理。在供电所通过审核,客户申请生效后的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分时电价,最早执行时间为单月抄表3月份,双月抄表4月份。 江阴供电公司 2013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