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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刚才在另一个小区看到的长江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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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站】关于:失窃物业有没有责任
诉求编号 Web1110080002
诉求标题 【网站】关于:失窃物业有没有责任
提交日期 2011-10-8 9:00:38
内容 领导:您好!我目前住在长江国际三期,我有一辆电动车放在小区公共地下车库,可是电瓶被窃了,物业的监控没有监控到,同时他们认为他们不承担公共区域的财产失窃责任。而我已经按时交纳了物业费,我想问一下,这个事我应该如何处理?物业对公共区域的财物安全是否有监管责任,如果有,对物业的监督管理由何部门管理? 谢谢!
问题类型 求助
签转日期 2011-10-8 16:39:18
签转意见 请住保房管局; 住保房管局; 住保房管局; 在 2011-10-20 16:39:18 前回复。
领导批示  
回复日期 2011-10-12 9:12:17
回复意见  司法局:  这主要看你们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一般物业本身的主要职责是对该小区房屋的管理,对有监控的区域只承担协助报案的责任,对于车辆失窃等,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签订的物业合同中作出如失窃损失等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规定的,可以由物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然,这类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用要比一般的物业收费高得多。(司法局 于 2011-10-11 16:34:19 反馈)
住保房管局:  您好,根据《江阴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发生治安案例或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请通过法律途径确定,感谢您对物业管理的理解与支持。(住保房管局 于 2011-10-11 8:39:31 反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4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哪位不幸的邻居

怎么两家单位的回复好像不太一致啊[s: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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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4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个应该是房管局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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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上二单位属于运动部门,喜欢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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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地下车库内经常有闲逛捡垃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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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事家在九楼,门口的啤酒瓶都 失踪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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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蟾桂) 的帖子

酒瓶丢失的问题已处理 啦,他把酒瓶全部堆在楼梯间,被一业主(天天一大早起来捡破烂)搬去啦,最后保安给找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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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监控什么时候才能派上用尝?怎么感觉全是瞎子探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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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空酒瓶扔在门外,不管是打扫卫生的还是捡垃圾的都可能会清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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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8楼沉舟于2011-10-25 10:11发表的  :
空酒瓶扔在门外,不管是打扫卫生的还是捡垃圾的都可能会清走的
对了。。所以呢,业主有什么贵重物品就不要放在公共区域了。因为电梯门口那一块房产交付的时候是没有安置摄像头的。。。东西丢了比较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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