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 星期五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4934|回复: 10

[综合类] 一个开发商败诉的地下车位产权之争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9-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院判房产公司单独卖车位车库违法

商品房住宅小区车位到底归谁所有,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的普遍做法。近来,此类纠纷层出不穷,业主状告开发商事件屡见报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曾判决过一起案例,就涉及了物权法草案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南京某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9月,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位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6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有土地使用权人共有。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无锡日报 B3  
发表于 2008-9-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个贴顶上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9-4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成本报的时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9-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业主关注,要求KFS出示地下车位有没有出售叔相关手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9-6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无权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9-6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
博尚在此给各位解释一下关于车位的事项。
1,春江华庭地下车位是我们整个项目的部分人防,但是没有核到房价中去,业主的公摊里就不包括地下车位。
2,对于地下工程,国家有关规定表示,谁出资、谁建造、谁开发、谁收益,所以作为开发商有权受益的。
3,我们的车位不是卖,是一次性出租,不存在转让权。
4,6-8万一个地下车位只是一次性的租金,不包括管理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9-6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9-6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我的理! [s:19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9-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没人买,让KFS自己去收益去,它投资它收益,哈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8-9-6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华庭博尚于2008-09-06 13:36发表的  :
大家好!
博尚在此给各位解释一下关于车位的事项。
1,春江华庭地下车位是我们整个项目的部分人防,但是没有核到房价中去,业主的公摊里就不包括地下车位。
2,对于地下工程,国家有关规定表示,谁出资、谁建造、谁开发、谁收益,所以作为开发商有权受益的。
3,我们的车位不是卖,是一次性出租,不存在转让权。
.......
那楼主吃饭怎么不一次性吃完30年的饭,省得天天麻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11-29 02:08 , Processed in 0.129774 second(s), 40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