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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欢迎拍砖!开发商违约金赔偿问题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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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邻居们都陆续接到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电话通知,官方说法是绿化和道路不达标,至于真相是什么业主们没必要深究,只要开发商能交付给我们合格的房子就行了。既然
售楼处通知的时候一律说按合同办事,现在就来看一下合同上到底是怎么办的,我想有不少邻居对到底能不能拿到赔偿金正在纠结,合同第九条有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合同上还有一段是: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4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有关公用事业部门原因未达到使用条件的。


个人的看法是:
1、从楼盘动工开始到目前为止,江阴并没有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延期的第1条原因可以排除;
2、第二点就值得斟酌了,所约定的“有关公用事业部门原因”到底有没有发生,业主们不得而知。但如果开发商到时候以这点约定来延期交房并免除其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开发商必须要向业主们出具“有关公用事业部门原因”确实已经发生的原始书面材料,这些书面材料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我想开发商要想收集这些材料还是有相当难度的,因为即使是主管部门的原因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开发商要想让他轻易认可也并非易事,更何况现在到底是不是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了开发商的违约还不得而知。


综上,全体业主们还是要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切按合同办事。开发商按时交付符合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那是他必须履行的义务,业主按约支付购房款后就等着按时收房了,其他各种因素不必多考虑。既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论哪方出现了约定的违约行为,那就按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发表于 2010-4-26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第二点,正是我所顾虑的,当时买房的时候,就和售楼处提出过,查过相关合同,这一条是不能作为正当理由写入合同而作为延期交房的理由,当时售楼处没有商量的余地,而且说,按照我们的进度是能够按期交房的。现在事实存在了,纵观西城时代售楼处当时开盘时种种变故,这次的答复这么爽快:“按合同办事”。我还真担心,现在先给你一颗定心丸,到时候,又有啥变故,搞得你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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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老婆婆) 的帖子

个人认为如果开发商把违约的责任推给主管部门,那就必须出具该部门提供的因其原因而导致开发商违约的书面材料。[s:391][s:391][s: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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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在江阴,还是第一次碰到延期交房的事情,没有案例可供参考。可是看着开发商这么不温不火的做工程的样子,你心里真的很有底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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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延期一个月,开发商要赔200多W......

所以 如果拿出几十万。。。。。

我想什么材料都会有的吧

[s: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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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米是拿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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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让业主满意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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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叫kfs拿钱钱出来,一个字,难,二个字,很难。三个子,非常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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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要开先例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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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我就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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