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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山高水长

请教夏天一个涉及到营业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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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P>公证委托合同是可行方案之一,简便易行,好象公证费只要200,但是权属登记机关对这一做法好像不太喜欢,建议中介公司慎行。</P>
<P>对了,山高,我还想补充一点,动产是善意取得制度,占有也是主要针对动产的概念,不动产是登记制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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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9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夏律,有时间的话起草这样的一个合同让弟兄们开开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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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9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骗子多,做什么事都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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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夏天</I>在2005-11-28 22:23:29的发言:</B><BR>
<P>1.可以拍卖。因为动产以占有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P>
<P>2.不考虑。买方不是产权人,只保护买方的合同债权,只能向卖方要求金钱赔偿</P>
<P>3.如果第三人和买方都起诉,而拍卖款不足全额赔偿,则按比例受偿。</P>
<P>因为债权没有先后之分,也不能说公证的优于未公证的(公证只能说明合同的真实性而不是说证明优于其他合同),只能说有担保的优于无担保的债权。</P></DIV>
<br>夏律师就是不一样,专家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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