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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物业费应从2月1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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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房屋购买人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预先约定收费标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出售交付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出售交付之日次月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当月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房屋购买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无锡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0-1-7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加上推迟交房也该少收点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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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物业以后收据写明1月1日交物业费,我们到时也到2月1日交,也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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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明年可推迟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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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没有拿房,但是电话已经来了说要从2010年1月10日开始交物业,我很无语,因为她说只是通知这个事情,不是对此事进行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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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7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应该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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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后要多查查文件再交费,不能当肉头. [s: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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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8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牛,那么我们要不要也算算违约金,到时候法院传票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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