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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可按基数12%跨省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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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0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异地转移12%单位缴费,办转移不用到处跑
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
多地参保,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

福音啊,外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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