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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好久没有来发帖了,今天来发发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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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签家装合同应避免哪些陷阱
在签订标准的家装合同时,由于条款既多且杂,其中不仅有很多有关装修专业内容,而且还包含了不少法律方面的内容,稍不注意,就会掉入陷阱,所以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这些都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

1.合同主体不明晰。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这里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你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饰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饰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2.装修工程书面文件不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装修户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带来了隐患。装修户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3.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不全。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装修户部分使用的,装修户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装修户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4.增减项未加入合同。很多装修户在装修前,对于装修费已做出了一个预算,并按此费用去选择装饰公司。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饰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装修户无法再找另外的装饰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装修户在合同签订时,最好经过多方了解,弄清自己所支出的费用与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所需的费用是否相当。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有些装修户在变更工程项目时,不考虑造价问题,不补签合同,而装饰公司工程做完后,趁机漫天要价。因此,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装修户与装饰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5. 材料进门不验收。鉴于装修材料品牌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饰公司都建议装修户选择“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那么在材料供应上,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有义务按约定提供材料,并请装饰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并办理交接手续。装饰公司无权擅自更换装修户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采取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避免以后因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装饰公司以装修户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为借口,拒绝修理或赔偿。而对装饰公司提供的材料,装修户应进行检验,一旦装饰公司有隐瞒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材料施工的情况,装修户有权要求重做、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

6.质量标准不清楚。目前各省市都制定了一些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发包及施工管理的规定,要求以《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当地制定的一些标准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在家居装饰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不做规定,一旦出了问题就会很麻烦。
发表于 2009-12-10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小贩天天来,怎么说好久没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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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学习,可总觉得是一头雾水,学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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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0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时候就是看看,有时候还没有来得及看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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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文明小贩于2009-12-10 18:56发表的 :
我有时候就是看看,有时候还没有来得及看就走了

摆摊到处跑,摊位费可就多了,成本很大的,碰到城管或许还要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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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4楼(老马) 的帖子

这几天城管在管理食品城呢 [s: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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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鼓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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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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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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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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