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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烦请群友讨论一下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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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烦请群友讨论一下这个政策:
关于恢复征收土地和房屋契税滞纳金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规定,为了加强扬州市区契税征收管理、大力组织财政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恢复征收土地和房屋契税滞纳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契税。对逾期应缴未缴税款的,加收滞纳金。

二、扬州市区范围内按规定期限应缴未缴契税的纳税人(单位),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9日到扬州市及各区契税所缴纳契税。在此期间缴纳契税的,不加收滞纳金。

三、从2009年12月10日起,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房屋和土地契税的,除依法追究责任外,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统一按照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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