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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江阴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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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9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期的房子就要交付了,请各位邻居好好学习一下,验收时也可以心里有个底。



关于印发《江阴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澄政办发〔2009〕92号

江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阴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
交付使用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有关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九日




江阴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实施意见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的居住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阴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江阴市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建设开发经营项目(以下简称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意见所称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验收,是指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单项工程的质量、配套设施(含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它配套设施)和涉及公共安全等内容组织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综合核验的活动。
二、江阴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国土、建设、环保、规划、城管、广电、房管、园林、人防、质监、水务、供电、电信、邮政、项目开发所在辖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规划部门审定的住宅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施工图的要求,制定配套设施的建设计划(以下简称配套建设计划),并报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配套建设计划。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配套建设计划实施建设。
四、配套建设计划应当载明配套设施建设的具体内容,包含: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邮政电信、社区服务、物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等内容。同时应明确配套设施建设的标准和交付期限。
五、住宅建设项目中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交付使用应当整体进行。分期建设的组团住宅项目,可以分期建设、分期进行竣工交付使用。
住宅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分期进行竣工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合理安排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和时序,一次性编制各分期、分阶段的住宅建设项目的建设计划和配套建设计划。
六、住宅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申请竣工交付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并已经办理竣工备案;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三)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四)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五)住宅与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
(六)在具备燃气供气的条件下,燃气管线已施工完毕,具备开通条件;
(七)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已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消防设施验收合格;
(九)提供人防工程使用证明;
(十)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合格;
(十一)园林绿化严格按已批准的绿化方案及施工图要求施工完毕,并符合省、市园林绿化验收规范;
(十二)小区道路照明应按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标准验收合格,有景观亮化要求的按标准;
(十三)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申请。
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报告;
(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八)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单位工程质量备案表;
(十)环保合格证明;
(十一)有关供水、排水(雨、污分流)、节水、煤气、路灯、环卫设施、市政的验收合格手续(市政基础设施);
(十二)园林绿化的验收手续;
(十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十四)安全防范验收手续;
(十五)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验收证明;
(十六)物业管理落实证明;
(十七)电梯运行合格证;
(十八)邮政、电信、有线落实手续;
(十九)属地管理接收手续;
(二十)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证明;
(二十一)住宅小区定点图、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图;
(二十二)房地产等使用审核意见书;
(二十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前款规定的验收合格证明,应当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的验收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申请后,应当场核对其各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所有证明材料。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住宅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住宅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九、对竣工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住宅建设项目,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向建设单位发放《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
十、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出示《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市房管局凭建设单位提交的《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取得《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书》的房屋交付使用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已竣工但尚未销售的一律按本意见实施。
发表于 2009-10-29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冬季![s: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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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啊,多谢冬季分享 [s: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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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0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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