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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阳光业主

[综合类] 高层气窗式阳台依旧,阳光无任何答复或解释,大家看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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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阳光这种我行我素丝毫不顾及业主利益的行为表示深深的失望和痛心!
强烈要求阳光整改,履行合同,还我栏杆式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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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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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像雕堡洞口一长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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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事方式一向如此.有没有直接去和阳光交换过意见啊?他们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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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几个已经发现问题的业主已经多次和阳光置业进行了当面交涉,并递交了书面申明。但时至今日,阳光置业仍然答复不能更改,理由是:这个式样是市领导确定的。 想想真是好笑,市领导居然有空来管你一个楼盘的阳台设计,而去是将楼盘设计成次品的气窗式阳台。
我想关键还是阳光置业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态度问题。作为一个本地知名的房地产企业,居然连最起码的“履行合同”都做不到?真是典型的不诚信、不守法企业。
我们也就此情况再次咨询了律师,阳光置业如在业主提交申明后,在交房时拒不按合同整改,律师告知,解决方法有二:
第一,业主如急于用房,收房后,可以自行将南、北阳台的混凝土墙体敲掉,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阳光置业承担,如阳光置业不予承担费用,业主可自行在今后上交的物业费中扣除。
第二,如业主不急于用房,业主可以按合同拒绝收房,同时可按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超过规定交房期限60天以上,开发商必须按日向业主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向开放商提出索赔。以一百四十万的房价为基数,开发商一年要向每位业主支付10万元以上的违约金。
请看到此贴的各位邻居和朋友,一定要把这个情况告诉身边的亲朋好友、同事同学,让大家及早了解真实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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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5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2楼能快乐就快乐于2009-07-25 15:42发表的 :
像雕堡洞口一长排!

有点,这是4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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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该户型业主团结起来一起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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