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 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
死者家属不服上诉,二审郑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故此,今日郑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