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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代发老王关于澄江街道回复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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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     业主:
1.  我是阳光国际花园的住户,我们小区的物业是好管家物业,该物业擅自增涨物业费,私自在电梯内安装刷卡机,而且社区内消防设施全都没有通水,还有很多住户漏水的问题没人去解决。物业的五年服务期已经到了,小区的大多数居民对该物业很不满意,请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我希望物业能够公开财务,或者帮我们更换新的物业,谢谢!
b)  澄江街道回复:  
1.  你好!经澄江街道物管中心承办处置,事实上2014年度阳光国际花园尝试实行了酬金制的物业服务的形式,有老标准的七级服务降为五级服务标准,通过一年试行,小区本年度物业费至今还有160余万没有到账,导致小区物业管理几度面临崩溃,实践证明采用酬金制降级服务不可取,小区服务品质没有提高反而倒退,为体现小区应有服务品质,依据小区业委会在2014年3月10日的通告内容,小区暂时恢复包干制,参照2014年[澄价规1号]文件4级服务标准进行服务,来确保小区应有的服务品质。
2.  对于在电梯内安装刷卡机的问题,其实阳光国际电梯一直配置梯控系统,因前期装修高峰不具备条件使用而未启动该系统,现大部住户入住,为提高小区安全系数,启动该系统,并相应通过市技监部门年检合格,符合使用条件。
3.  对于消防设施没有通水的问题,自2013年以来,因消防主干道隐蔽工程段渗漏,无法注水,为妥善解决该问题,小区物业已向市有关部门作了多次反映,近期将由市住建局牵头,汇集相关部门研究修补方案,届时具体处理结果将会有结果。
4.  对于很多住户漏水的问题,阳光置业在小区设有办事机构,着手处理小区相关的遗留问题,业主已向物业服务中心报修的内容,如还没有及时处理的,可直接到会所二楼与阳光置业办事机构协调处理。
5.  另外,对于物业公开财务、更换新的物业,经调查核实,你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每年有过2次财务公示;如需更换物业应当由你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谢谢理解!
                         i.     (澄江街道 于 2015-9-915:37:44 反馈)



就上面几点回复批注:
2. 关于业委会的辞职情况
1.  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告知书及业委会公章交先锋社区近一年,业委会在澄江街道物管中心末作备案也近一年,两级属地管辖的政府对其中原委经过近一年不理不问,小区不存有业委会已事实默认,街道物管回复中竟说小区有业委会,睁着眼晴说瞎话,为自己懒政失责不作为寻托词,不依法协调监管,原因何在?
3.关于电梯刷卡
1.  街道物管中心说电梯刷卡是原有配置梯控系统,现在启动,试问,原有配置的门禁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为何不启动,道理何在,用意何在,还说通过市技监部门年检合格,请公示该批文。其实业委会在去年已发通知,要求物业停止电梯刷卡,全部拆除,恢复原样,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业主拆除也是有据可依的。
4. 关于物业收费定价
1.  当初澄江物管中心既末做可行性研讨,又没有成功经验借取,更不听业主反对意见,盛赞并推举酬金制,现又改说不可取,出尔反尔,如此随心所欲,无视业主权益。另外请问:业委会2014年3月10日通告又为何不一并公示,原话原意是:-------恢复包干制,参照4级标准,条例规定由业主大会才能决定,这个为何不召开业主大会就自主行政包办决定了呢。
2.  第五段说,如需更换物业应由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明知重大问题都应经业主大会决定,难道物业服务形式、收费标准就无需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由你中心一手包办决定吗?可以让物业单方擅自调整吗?混帐逻辑,有法不依,这样的臭水平,还混在管理岗位上,请澄江街道党委,纪委调处。
3.  按合同1.3元交物业费,业主是依法办事,物业擅自公告调涨成2元,属违规乱收费,街道物管、物价局负有监管、纠错之职,业主应团结行动、依法维权、抵制拒交。

发表于 2015-9-26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情:反正不管我神马事情

现实:反正不管我神马事情

个人:反正不管我神马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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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家安家 发表于 2015-9-26 11:26
国情:反正不管我神马事情

现实:反正不管我神马事情

最后,涨价侵犯小区全体业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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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5.  另外,对于物业公开财务、更换新的物业,经调查核实,你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每年有过2次财务公示;如需更换物业应当由你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谢谢理解!
                         i.     (澄江街道 于 2015-9-915:37:44 反馈)
我觉得澄江街道回复的第五条最后一句 最靠谱  “如需更换物业应当由你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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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1_20:},写的很好,看了看物管中心的回复,完全顾左右而言他,谁批准涨价,什么依据涨价都没有讲清楚。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物管中心是的答复到底是能力问题还是水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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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6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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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月光水岸 发表于 2015-9-26 11:48
,写的很好,看了看物管中心的回复,完全顾左右而言他,谁批准涨价,什么依据涨价都没有讲清楚。
...

我看是屁股问题,和物业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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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穿一条裤衩的,说的话毫无依据,明显倒向物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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