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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城区春节烟花爆竹燃放限时限地限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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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使全市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增加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安全,日前,江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2014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具体如下:


  一、从2014年1月30日(农历除夕)6时开始至2月14日(农历正月十五)24时止,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上述规定时间以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范围:江阴市西外环路以东、东外环路以西、芙蓉大道以北、长江以南。


  三、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棉、油、气、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及其周围200米内;


  (三)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50米内;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研究单位等场所;


  (五)楼房的阳台、大型建筑屋顶。


  (六)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区域。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选择场地平整、开阔,人员、车辆较少的不易引发火灾火险和伤及他人的场所部位。


  五、严禁销售、燃放铁炮、手持花、拉炮、摔炮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


  六、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七、单位和个人在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在江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核准的销售期限内进行烟花爆竹的销售;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必须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禁止使用明火,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禁止在禁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围批发、贮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五)禁止批发、销售、贮存、运输本通告禁止燃放的品种。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4-1-14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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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禁售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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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文件发与不发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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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情况,市区还让不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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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秦之遗民 发表于 2014-1-14 21:26
这种文件发与不发一个样

就是的,形式主义,还不如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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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执行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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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有孩子的过年可讨厌放爆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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