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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边城浪子07

[KFS物业互动] 弱弱的问一声,那个会所是物业的配套用房吗?产权到底管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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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沉舟 发表于 2013-12-25 11:20
会所和小区物业配套用房是两个概念,不要混淆,小区物业配套用房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不是执法必严就 ...

如果不属于小区业主,那么 我想我们的小区物业配套面积能够达标吗?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380000*0.004=1520平方米

请业委会和物业标出现有的物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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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5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按照一百平方米配置,并无偿移交。其中,用于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应当按照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比例合理确定,一般按照建筑面积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增加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装修,具备独立、正常使用功能,相对集中安排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物业服务用房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

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

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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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人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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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6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卡卡西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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