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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嬉戏造成重伤 昔日好友被判赔偿3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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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徐某和原告葛某因在浴室嬉戏打闹,致使葛某摔成重伤,法院判决徐某赔偿葛某各项损失三十四万余元。

  葛某和徐某是多年好友,关系一直不错,2011年3月11日下午一时许,两人一起到江阴某浴室洗澡,由于当天喝了酒,两人在更衣室高声嬉闹。浴室的搓澡工劝阻二人无效,便叫来浴室的负责人王某,王某见两人正抱在一起摔跤,徐某将葛某摔在地上,葛某后脑着地,负责人王某以为两人发生冲突,便上前劝阻。徐某对王某说:“没事儿,我们俩闹着玩呢,我们是朋友。”王某见葛某并无大碍,便嘱咐浴室的搓澡工看好二人,如果打闹过火就及时报警,随后王某离开。当天下午两点半,徐某和葛某二人至前台结账后,徐某有事先行离开,葛某来到浴室大厅休息,王某再次上前询问葛某有无受伤,葛某不说话,只是摇摇手,此时,葛某老乡张某正好到该浴室洗澡,得知葛某情况后,立即通知葛某家属,将葛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治,葛某系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经及时抢救保住了性命,但经过这次重创,葛某丧失了劳动能力,并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用。2011年9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徐某也陆续支付了葛某十八万元。由于出院后医疗护理费用高,葛某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负担日益加重,而徐某认为应该由浴室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害责任,也不愿意再向葛某支付任何费用。葛某无奈,于今年1月将朋友徐某及浴室共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五十万余元。

  法院经调查认定,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四十八万元,由于葛某受伤是由于与徐某嬉闹造成,与浴室本身服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葛某没有外伤,也未向浴室的工作人员表示不适,浴室的工作人员无法从其外观和行为举止上判断其已经受伤,浴室方面尽到了应有的劝阻和保护义务,故浴室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徐某将葛某摔到地上,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葛某和徐某按3:7的比例承担责任,故判决徐某赔偿葛某三十四万余元,除去已支付的十八万元,还需支付十六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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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阿飞 + 1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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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8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别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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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8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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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别打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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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别打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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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玩笑开不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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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浴室捡肥皂的节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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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好好的日子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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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玩笑开的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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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玩笑开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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