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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法院审结首起环保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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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4日,江阴法院审结原告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诉被告王文峰、马正勇、刁胜先、江阴市高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宏公司)、江阴市城郊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文峰、马正勇赔偿本次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589940元,被告刁胜先、高宏公司、城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方式上,法院判令各义务人将该赔偿款交至江阴法院后,由法院转至无锡市环保公益金专项帐户,用于支付涉案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编制费用和污染治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刁胜先向高宏公司租用了四只罐体经营煤焦油生意。因王文峰向刁胜先谎称其在污水处理厂有关系,刁胜先于2012年12月25日委托王文峰处理其经营中产生的煤焦油分离废液,双方约定每吨处理价为180元。王文峰以拖油为名向城郊公司租用了一辆危化品装运槽罐车。12月26日下午,在王文峰指引下,城郊公司驾驶员马正勇将槽罐车开至高宏公司,从刁胜先租用的罐体内装载了30.24吨煤焦油分离废液,后将车辆开至王文峰事先踩点确定的倾倒地点江阴市峭岐皋岸村冯泾河北支浜岸边。当晚9时,王文峰、马正勇趁无人之际,将车内煤焦油分离废液倾倒入冯泾河北支浜内,致使河内附近水体大面积被污染。为有效消除上述水污染,环保局组织进行了筑坝截留、调水稀释、活性炭吸附、污水处理、污泥清淤、干化焚烧等治污措施。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文峰、马正勇共同实施了倾倒危险废物煤焦油废液的行为,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由此造成的损失,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并互负连带责任。刁胜先是煤焦油分离废液的非法经营者,其将危险废物直接委托给不具有固废处理资质的王文峰处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与之后王文峰、马正勇的污染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高宏公司将罐体出租给未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无经营危化品、危险废物资质的刁胜先非法经营煤焦油,为刁胜先违法经营危险废物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使得国家对危险废物失去监管和控制,为之后污染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便利;城郊公司作为危化品装运槽罐车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未履行对出借车辆装载运输危险品的管理、监管、查验和申报义务,客观上为涉案水污染事故的发生提供了便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江阴法院环保合议庭审结的首起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无锡地区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庭审、宣判均进行了同步微博直播。
发表于 2013-12-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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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5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环境保护无小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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