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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在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面,我市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320元/月调整为14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11.5元/小时调整为13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加班加点工资、相关津贴、福利待遇等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下阶段,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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