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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6日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红利税新政前后征收差别:持股时间应缴个税税率新政前减免政策新政前实缴新政后减免政策新政后实缴一个月以内20%减少50%10%无减免20%一个月到一年20%减少50%10%减少50%10%一年以上20%减少50%10%减免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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