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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上班互殴致受伤 算自讨苦吃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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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同事之间因为工作中合作得不愉快发生殴打,吕某被打伤,他遂申请工伤,却被江阴市社保局认定不属工伤。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社保局撤消已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但江阴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维持了原裁定。
  吕某是江阴一家纺织企业的拉棉签辅助工,与金某搭档。金某在清花车的棉签用完时就由吕某为他拉棉签。工作需要两人配合,但两人却一直关系不睦,吕某多次消极怠工,不认真为金某拉棉签。不久前,因为拉棉签的事两人再起争执。金某发现棉签用完喊吕某拉棉签,吕某没回应。金某再喊,吕某仍然不搭理。于是金某找到班长反映,班长找吕某谈话,吕某虽承认拉棉签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却说“他的棉签我就不拉”。金某气不过,当场与吕某扭打起来。扭打中吕某被打伤,被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吕某向江阴市社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他受到的伤害事故是工伤。社保局受理后,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认为吕某受到的伤害既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造成,故认定其所受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后吕某不服,起诉至江阴法院。
    在法院审理中,原告吕某辩称,他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被告社保局则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吕某正是因为不履行工作职责才受到暴力伤害,因此不认定为工伤。吕某与金某所在的纺织厂作为第三人也出具了一份书面意见,认为吕某与金某早有积怨,吕某所受的伤害是因为他和金某的私人恩怨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
   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吕某作为拉棉签的工人,对金某要求他拉棉签的正当工作要求置之不理,班长与其谈话时,还明确表示不愿为金某拉棉签。正是他这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导致之后争执的发生。最终,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发表于 2012-8-5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得不偿失,何苦来着{:soso_e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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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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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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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6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冲动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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