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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别让“70年产权”再折磨中国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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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深圳被曝出所谓“全国首例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案—金桃园大厦一期业主被告知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附着物,将被政府无偿取得。后来政府方面的澄清,越发让普通人看不懂。作为普通人要问:70年之后我的房子会不会被收走?这种奇怪的土地制度是怎么形成的?

  简单说一下金桃园大厦的历史,1998年,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原南山区建设局以零地价的方式,将这块土地转让给深圳市罗沙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规定:土地期限届满,政府不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也由政府无偿取得。

  最近,“无偿收回”的事被抖了出来,媒体作了报道,才有了“全国首例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的新闻。

  回溯历史,解放之后我们一直在追求一大二公,对于私有化,特别是土地私有化一直非常“警惕”。在改革与保守的博弈中,政策往往是摸石头过河式的“机会主义”。

  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出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中使用了“场地使用权”的说法,明显是临时租地的意思,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含义。之后随着改革的发展,土地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于是1990年国务院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其中规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权最高年限为70年。

  这就是所谓“70年”的最早出处。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怎么办?该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到期连房子一起无偿收回,这也是当年深圳出让金桃园地块时,合同所明确要求的。

  同时作为“例外”第41条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出让金。这只是“可以”而不是政府“必然”续期。原则上要收回,例外情况下可以延期,这是在1990年的环境下作出的“机会主义”决策。

  1995年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不再提“无偿收回”,第21条规定: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重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发表于 2011-8-4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还是很多人买房那,没有用的,从小的教育就是这样的,安居才能乐业。现在租房算下了比买房的成本还要高[s: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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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居住房应该是没这个限制的,到时候我看ZF敢收这个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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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晕到) 的帖子

你太小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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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和老外谈到中国目前房价和70年产权的问题,他们瞪大了眼睛,不信那,想不通啊,买下了怎么还会被收回啊。。。我说,因为这是在中国。(我这解释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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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晕到) 的帖子

还有ZF不敢干的事?这真是一个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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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想不到的

没有做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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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4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什么变化都有可能发生,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私有经济发展到主导地位会怎样,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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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居然能相信你的房子能70年不倒?醒醒吧,70年后房子都不在了,还谈什么收回和续期
[s: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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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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