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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新华网:“养狗需获邻居同意”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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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2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新华评论
2011年03月22日  





相信很多人都有类似经历——在洁净的草坪上看到过狗屎,行走时遇到大狗胆战心惊,夜半被狗吠扰乱清梦……如同那些养狗人有权利养狗一样,不养狗的人也有拒绝受狗之扰的权利。因此,“养狗需获邻居同意”,这个可以有,而且也应该有。
任何一种硬币都有正反不同的两面,城市中养狗也是如此。那么,该如何让养狗的问题,在养狗与非养狗人士之间达成平衡,其实该有行政力量的介入。尽管很多地方都有禁止养大型犬的规定和执法机构,但事实上,这种规定有时会沦为虚设——一些违法养狗者只要可以规避临时检查的风险,多数的时间养狗是安全的。
在治理城市综合征上,他山之石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律对豢养宠物的规定非常完善和系统,其中尤以对养犬的管理规定最突出。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狗的主人除了必须领取执照合法饲养,以及强制防疫和禁止虐待狗之外,最引人注意的法规是《妨碍公共利益法》,这一法规备受非养狗者欢迎,被誉为“睦邻法”。《妨碍公共利益法》要求主人无论何时都要控制狗吠,如果接到邻居投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为此,动物保护协会鼓励养狗之家要认真听取邻居的意见,关于这一点无疑与济南欲行的规定不谋而合。
法规的初衷,当然并非要抹杀爱狗人士的养狗权利和情感寄托,而是以此为约束来提高养狗者的养狗修养,尽其应尽的义务。也许有人确实觉得苦衷诸多,怕邻里关系因此生出罅隙,而反对法规的修改。那么,这样的人是否该从自身养狗的做法上寻找一下原因,看看自己是否在养狗的过程中真的做到了照顾邻人利益?是否也在乎并考虑过邻人的感受?说白了,“养狗需获邻居同意”并非限制养不养狗的自由,而是提高养狗人的素质,进而提升城市居民的整体素质和宜居环境。


济南市决定修订现行的《养犬管理办法》,拟规定以后养犬必须首先征得四周邻居的认可,同时需要到居委会开出证明,然后才能在济南市公安局办理犬证手续。
发表于 2011-3-22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养狗是公民的权利,但拒绝和狗一起生活也是公民的权利[s: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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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养狗。[s: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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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规定是应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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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规定是必须有的,因为养狗影响到别人的生活,那是不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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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喜欢狗,只养人 [s: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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