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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敬请关注   延误办证法院判决啦!-----江阴日报9月4日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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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bbs.jy510.com/viewthread.php?tid=13507
没其他意思!
就是看看,原帖是发在港城名邸的。。


       2002年3月5日,赵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直到2003年6月1日,赵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才办下来。此时赵先生已错过了投资的最佳时机,经调查得知,产权延误办理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开发商未能及时提供房屋实测面积造成的。法院判决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按赵先生已付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赔偿赵先生的损失189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发表于 2008-9-5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开发商的态度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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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 quote]引用第1楼胡子大叔于2008-09-05 20:38发表的 :
看看开发商的态度再说。[/quote]

[s:207] 9494
要多做实事,少些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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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这个小高层的业主可要关注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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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开发商的反应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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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6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s:207] 关注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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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9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KFS制定的赔付金的千分之五的标准依据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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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约定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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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快点轮到我们多层的呀!嘎嘎 [s: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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