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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比例升至20% 投不动产上限10%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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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险资金获准投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
  搜狐财经讯 保监会5日正式公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将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align=justify]这一比例远高于此前广泛报道的5%投资比例上限(编者注:截至2009年底,保险资产总额为4.06万亿元,若按照10%的比例推算,将有近4000亿元左右的保险资金涉足不动产市场)
  据了解,《办法》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提出了以下比例的具体要求:
  第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保险资金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严格限制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强化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控,规定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
  据了解,《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二是细化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三是确立保险资金运用托管制度。四是规范运用风险管理工具。
发表于 2010-8-6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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