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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S物业互动] 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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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公共服务费一般按月交纳,也可按合同经双方约定交纳。但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期限最多为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时,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并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特约服务,其服务收费由双方当事人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事先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等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和物业服务受理电话等。
发表于 2010-6-3 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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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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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了,政策还是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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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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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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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4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留着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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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5 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参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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