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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58|回复: 7

[综合类] 转载“关于车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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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10-3-11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蓝天能未雨绸缪,提前介入这个业主都关心的问题,同时我们有必要成立一个临时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KFS等有关部门商洽一系列居住后会产生的各种问题,不然群龙无首,百姓百条心,什么问题都有但什么问题都得不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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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卖家与买家永远是一对矛盾,管理与被管理也永远是一对矛盾。看着这些纷争,真是心冷,一再地打退堂鼓,卖房,还是住原来的老房子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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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现在很忙啊,有空来聚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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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一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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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楼主(小木猪) 的帖子

现在的车位问题不是个别小区问题了,是整个江阴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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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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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6楼蓝天秀树于2010-03-11 15:57发表的  :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早看过了,实际没啥用,地面停车比较明确,但总不能都停地面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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