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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互助] 同样的问题,此贴来源于网络,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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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15号“朋瑞园”小区3#楼业主,现紧急反映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生)开发过程的违法事实,希望引起重视。
“朋瑞园”3#楼业主同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公司)签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09年3月28日,交付条件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东鹏公司已将房屋交付业主,部分业主已入住使用。我们业主发现该楼有很多质量问题,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得知我们的3#楼至今没有竣工验收,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向主管部门报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东鹏公司将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业主使用,已形成违法事实。
建筑节能是《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 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朋瑞园”3#楼原施工图设计有外墙外保温、中空玻璃等项目,虽经洛阳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及3#楼众业主多次督促,但东鹏公司至今未施工。东鹏公司作为有资质的正规房地产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标准,不应单纯考虑经济利益。东鹏公司不按图纸施工并已交付业主使用,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东鹏公司开发的朋瑞园小区3#楼±0.00标高错误,施工图要求室内外高差900mm,现只有400mm左右,造成3#楼房倒灌水。另外,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有“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OOm”和“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等规范,但现在3#楼楼门入口实际高度为1.84m,五楼至六楼的楼梯梯段净高仅为1.72m,高个碰头,对住户造成长期不可逆转的不便,东鹏公司至今不能整改到位。
双方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层高为2.90m,但东鹏公司交付的3#楼层高为2.80m,层高缩水比例为3.4%。由于所建房屋层高不足,造成业主空间感、可利用的上层空间、房屋的通风采光、消费者的舒适度等受到严重影响,东鹏公司应对层高的降低承担依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近期“鹏瑞园”3#楼出现多处严重的裂缝,我们业主向发改委重点办公映,质检站答复:“未上报备案材料,我们不管。”东鹏公司为掩盖该楼的严重质量问题,用水泥将裂缝涂抹。3#楼的业主忧心重重、夜不能眠,东鹏公司置之不理,主管部门至今未予处理。3#楼的质量问题已威胁到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敬请求领导高度重视。
我们业主急切盼望政府部门对如此黑心的房地产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从重、从快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通报违法行为,督促东鹏公司迅速整改,使我们业主早日住上放心、安全、合格的房屋!
发表于 2010-1-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象你也想和人家一样是不是在白日做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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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晚上都在做梦,何止白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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