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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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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分类处置地产开发闲置土地,促其及时开发利用。  
对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要按照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报政府批准,确因规划调整的,可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途径及时处置。

今年8月,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重点纠正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情况。近年来,国土资源部一直抓紧推进全国土地卫星遥感“一张图”建设工程,实施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使用、补充、核查”的全面监管,其中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目标是尽快实现全面掌握全国的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对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0年2月底前,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6号)要求,将各省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报部,对其中的闲置土地要依法处置,促进利用。还要求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将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情况作为督查重点,督促各地及时上传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信息。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   夏鸣   025-86599601    leader@jsml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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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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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5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肖雨于2009-12-25 14:54发表的 :
网址拿来


http://www.mlr.gov.cn/hdpt/jb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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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要举报,不然我门明年就没地方种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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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5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楼肖雨于2009-12-25 14:54发表的 :
投诉完毕



我也去投诉   说不定可以拿个投诉奖励,现在国家正好在大搞廉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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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怕投诉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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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阳光也着急了,赶紧上三期和四期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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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5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投诉一份  国土资源部肯定要重视了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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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完毕 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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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会举报我吧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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