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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类] 阳台露台封闭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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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转的是天津业主论坛的一个贴子,仅作参考


阳台露台封闭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首先,作为业主,是需要优秀的物业管理的,使小区内花草芳菲,绿草菌菌,到处洋溢着安宁祥和的氛围。特别是小区内要常常在夜里能看到保安辛劳巡查的身影,这说明小区的保安工作做得好。户主在满意的同时,也很尊敬付出辛劳的物管人员。但有一个小事情,一直困扰着许多户主。那就是住在有露天阳台的业主,经常有楼上的人往下乱扔垃圾、随口吐痰等。住户多次向物业管理人员反映,物业人员也多次采取防范措施,但收效甚微。那些果皮、烟头、纸杯、纺织带、矿泉水瓶、装修边角料等物品接二连三、隔三岔五地往下扔。住户们已经不胜其烦,忍无可忍,只好向物业公司递交书面意见。
一 存在的问题:
    从安全角度考虑 (1)、由于建筑上的结构与高度,造成了一楼与二楼之间,很容易使人翻越入室。也就是说,从一楼翻入二楼特别的相当的容易。阳台、露台和客厅一般不会住人,那么晚上就很容易被人攀爬,入室盗窃也很容易发生。这无疑是个安全隐患。(2)、对于楼上的住户来讲,很容易坠落物品、甚至老人和小孩也容易失足落下。报刊新闻经常有类似的报道。
    从使用上考虑。(1)、在阳台、露台休闲活动的要有保障。不能随时受到楼上扔垃圾、吐口水之类的侵扰。(2)、在阳台、露台的衣物、贮物要能挡风避雨。否则就是个摆设,无实用价值也就无人打扫,很快就成为新的垃圾场。
     灰尘:由于附近有多家公司的工地在施工,附近几条公路车水马龙,造成灰尘随风飘荡,阳台、露台几天就布满灰尘,一周不冲洗就无从下脚。 .施工和公路的噪音已经超标,不隔离无以安静。综上所述,业主们的正确意见是:封闭露天阳台。
    二 封闭露台,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第一是,更加安全:封阳台、露台后,房屋又多了一层保护网,在社会治安还不完善时,多一层保护,就等于是对入室盗窃等犯罪分子设置了一道障碍,能够起到安全防范的作用。同时,对于高楼坠楼,甚至失足落下的老人、儿童起到一层缓冲和保护作用。避免不必要的死伤(此类案例,新闻报刊均有报道)。
  第二是,干净卫生:露天阳台封闭后,多了一层阻挡灰尘的窗,有效阻挡风沙、灰尘、雨水的侵袭,室内的卫生状况优于未封阳台、露台的住户,还可以放心晾衣服,不用担心刚刚晾完的衣服被风吹走。
    第三是,扩大使用范围:在居住条件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封闭后的阳台、露台可以作为写字读书、物品储存、健身锻炼的空间,也可作为朋友小坐聊天的空间。比未封露台时,利用的形式更为多样,增加了居室的使用面积。 使私人空间得以合理利用和发挥,既保证了小区整体美观,又提升了生活品味。
    三.法律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专门发布文件,要求露天阳台封闭。大连市政府下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营性公寓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中(附文:http://www.daliandaily.com.cn/gb/daliandaily/2008-03/06/content_2237983.htm)提出,城市中心区及商务区主干道两侧不得新建居住式公寓项目。同时,公寓露台必须按封闭式设计。通知中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审批管理,规范公寓项目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市中心区和商务区主干道两侧不得新建居住式公寓项目。同时,经营性公寓要严格区分居住式公寓和公建式公寓。居住式公寓的用地分类为居住用地,公建式公寓的用地分类为公共设施用地 (即公建用地)。公寓建筑设计应参照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公寓的使用空间面积、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标准可略低于《住宅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但居住式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公建式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2米以内。公寓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公寓露台应按封闭式露台设计。 2.阳台、露台是存在于业主的物业以内,业主拥有露台的处置权。 3.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合法设立,没有合法的物业使用规范。业主们可以自行决定封闭。业主们没有一直等候的义务。 4.封闭阳台、露台是完全必要的,是势在必行的。

    但在如何封闭?封闭什么样式的材料的?这些可以达成双方共识。如果物业公司能统一封闭阳台、露台,也是非常必要的。至于封闭的相关费用,业主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条款适当承担一部分。 有人说:物业应当是户主的朋友。那很好!作为朋友,是不是应当为业主的“安全、卫生、实用”考虑呢?同理可推,作为朋友,那完全应当地充分地考量我们的要求。而不是一味地拿死的规定来对付活的人。时下不是提倡“与时俱进”吗?世事与形势都已发展、变化了,就没有必要受一些陈旧规定条例的制约,这就是改革,这就是共和国的法律为何能修改的原因。俗话说得好啊,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水宜疏不宜堵。户主有封闭阳台、露台的热切要求,那么物业公司就应当充分考虑业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共建 “和谐平安”的家园。
发表于 2009-11-10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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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联合起来
抵制不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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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台、露台封闭一个都不能少!但尽可能统一式样,
为此物业收取押金绝对是可以理解,并能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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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擅自封闭阳台、露台均违规。 [s:352] 和学生上课讲话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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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显微镜) 的帖子

言之有理,但有的学生上课还是要讲话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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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东哥说得好,转来的贴那是相当有道理,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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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没看到学生上课讲话要罚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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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0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老师在课堂上晕倒了
学生不要傻傻的遵守纪律
要及时呼救
如果没人理
要主动送往医院
[s: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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