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 星期日

510房产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查看: 508|回复: 3

[综合类] 关于物业费(i转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1-5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市物价局了解,对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一个月以上的物业、车位,业主应事前向物管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管理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或车位水电、卫生等管理费用亦按此标准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的,环境、配套设施尚未完善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业主可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摘自“山高水长”的帖子)
发表于 2009-11-5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小区每平方1。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定了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1-6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要涨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jy510 Inc. ( 苏B2-20110487号, 苏ICP备12000824号-1

GMT+8, 2024-11-24 10:48 , Processed in 0.080045 second(s), 27 queries .

Powered by 510房产论坛

© 2001-202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